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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钢:论新诗批评中的价值判断
    • 作者:李文钢 更新时间:2023-07-11 09:27:13 来源:原创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4787


    摘要:文学批评不可能与价值判断相分离,其目的并非充当终审法官,而是通过发掘文学现实中值得珍视的价值,启迪更好的文学未来。当前的新诗批评,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集中体现于四个问题:回避进行明确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与社会文化和大众的分离;价值判断的标准不明晰;对诗歌本体文学价值的忽视。但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必不可少,当代诗歌批评家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判断方式,沉默法、点将法、阐释法、挑刺法是其中的典型,它们各具特色又各有其局限。在诗歌批评中充分发挥价值判断的作用,应重视其四种基本属性:建构性、关系性、理据性、历史性。当代诗歌界的很多论争,皆由价值判断的冲突而起。正确认识价值判断的含义及可能,积极发挥价值判断的建设性作用,必将对营造健康的新诗发展氛围有所助益。


    关键词:新诗评论;价值判断;评价标准;


    美国文学理论家韦勒克曾指出:“所有企图将价值排除在文学之外的尝试都已失败,将来也会失败,因为文学的本质正是价值。归根到底,一门使文学批评(即价值判断)与文学研究相分离的文学科学是不可能存在的。”[1]58生活常识也告诉我们,既然总是在面对着不安定的环境和未知的恐惧,既然人类的生命如此脆弱,我们几乎是天生地要根据事物的福祸价值来进行取舍和判断的,这实乃人类活动的一种天性。文学艺术对于人类认识自身、维护乃至促进人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人们对她的认识更是自然而然地与价值判断紧密连结在一起的。美国学者杜威说:“批评就是判断,无论在语源学上的还是在观念上,都是如此。因此,对判断的理解是关于批评性质的理论的首要条件。”[2]文学评论家若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也就不得不面对价值判断这一首要问题。

    这里所说的价值判断,绝非很多人所误以为的那种一锤定音式的裁决,而是批评家按照自己的文学标准对评论对象种种潜在价值的理解和评估,其初衷不是为了充当终审法官,而是为了改善文学现状,朝向更好的文学未来。按照学者李德顺的考证:“汉语中的‘价值’一词,对应于英语的value……源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的‘堤坝’,含有‘掩盖、保护、加固’的意思。‘价值’是在该词派生的‘尊敬、敬仰、喜爱’意思之上进一步形成的。‘价值’的本来含义就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3]正是因为不同人群对于“什么最值得珍视”有着各不相同的认识,对于“哪种价值是具有更高价值的价值”这一问题的回答,常常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这就尤其需要我们给出自己的判断。这也是“判断”一词的基本含义:“给定的事实提供了线索却还不足以确立结论,我们才需要判断,已知情况足以确立结论,我们就不再说那是判断。”[4]也就是说,当我们对事物的价值产生怀疑或把握不准的时候,才需要我们做出价值判断。在鱼龙混杂、云谲波诡的文学世界,并不存在能立即给出最终结论的法官,便尤其需要我们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文学评论家的职责,大概就相当于帮助人们在茫然无际的文学海洋中判断价值、引领航向的领航员:他是一位谨小慎微的价值判断和预言者,而非威风凛凛的价值鉴定和审判者;他当然并非全知全能,却应比普通船员有着更为丰富的文学经验;他也绝非不会犯错的超人,却有着比大众更深入地理解和判断文学价值的可能;他的立场有时也难免偏颇,但他却能坚定地把持自己的美学观点,并乐于开诚布公地与他人对话争鸣。

    然而,正是在价值判断工作的展开方面,当前的诗歌评论是不太令人满意的。学者刘纳曾深感忧虑地说:“8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批评流派陆续被引进到中国批评界,在各种批评方法的尝试运用中,我们能看到‘解读’正在代替评价。……随心所欲的解读不需要尺度。没有了尺度便没有了以往意义上的‘批评’,——随你怎么说都行。……评价尺度的缺失对于诗歌批评以及诗歌整体的摧毁性影响则是不容置疑的。”[5]刘纳所言的评价尺度问题乃价值判断的基准问题,基础不稳则危楼林立,更有了如臧棣所言的大遗憾:“当代诗歌写得已很好,但是有个大问题:当代诗歌的认证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这是非常大的遗憾。”[6]


    一、当前的新诗评论在价值判断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回避明确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导致相对主义盛行

    如欧阳江河在描述中国1989年以后的诗歌写作时所言:“长时间徘徊之后,我们终于发现,寻找活力比寻找新的价值神话的庇护更有益处。活力的主要来源是扩大了的词汇(扩大到非诗性质的词汇)及生活(我指的是世俗生活,诗意的反面)。这种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变化带来的阶段性活力,它包含了对变化和意外因素的深思熟虑的汲取,并且有意避开了已成陈迹、很难与陈词滥调区分开来的终极价值判断,将诗歌写作限制为具体的、个人的、本土的”。[7]一心寻找并探索新活力,避谈价值确乎成为了近年诗歌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现象,但我们不应忘记欧阳江河在要回避的“价值判断”前面添加的一系列限定词:“已成陈迹”的、“很难与陈词滥调区分开来”的、“终极”的。如此这般的价值判断,其实不止是1989年以后的诗歌评论应该回避的,本来也是任何时刻的文学评论都应回避的,因为这样的价值判断并不具备如后文我们将要所述的“建构性”“关系性”“理据性”“历史性”特点,是不合格的价值判断。欧阳江河也许没有意识到,他“将诗歌写作限制为具体的、个人的、本土的”倡导,正代表着另一维度上的价值取向,更可见价值判断之不可回避。

    一味寻求新活力而避谈价值的结果,是相对主义的流行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观混乱。而有效扼制这一现象的办法,在于正视价值判断的历史性特点,充分发挥价值判断的阶段性职能。对于一个诗歌评论家来说,敢于坚持自己的价值标准,敢于明智,敢于冒风险,敢于从不确定的价值世界选定一种方向,敢于冲破观念的牢笼创造一种新的可能,并且乐于将自己内心真实的价值判断讲述出来接受公众检验,实乃一种最难能可贵的品质。正如韦勒克曾提示过的:“一件艺术品的全部意义,是不能仅仅以其作者和作者的同时代人的看法来界定的。它是一个累积过程的结果,亦即历代的无数读者对此作品批评过程的结果。”[8]30每一个身处当代诗歌场域中的诗评家,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却仍旧应该摈弃隔岸观火的旁观者态度,甘做文学价值累积过程中的小石子,以真诚的批评实践履行当代诗评家的职责。因为诗歌评论与诗的写作一样,永远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修正的过程。一个真正的诗评家,绝不会因为自己的价值判断几乎必然将被别人“修正”而变得不敢言语,我们在今天的诗歌现场没有缺席,才是一种值得嘉许的态度。

    当前尤其应该加强的,是对于名家名作的价值评判工作。奥登曾提示人们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抨击低劣之作上,他说:“攻击一本低劣之书不仅浪费时间,还损害人的品格。如果我发现一本书的确很差劲,写文章抨击它所拥有的唯一乐趣只能源于我自身,源于我竭力展示自己的学识、才智和愤恨。一个人在评论低劣之书时,不可能不炫耀自己。”[9]15奥登所言是对的,但或许应该设置一个前提:这是针对那些默默无闻的低劣之作的,而非针对那些影响颇广的名家名作的缺陷。对那些影响本来就不大的低劣之作,保持沉默并最终令其自消自灭是最好的办法。而对于那些信者甚众乃至混淆视听的名家劣作,称职的批评家则本应发出理智的声音,发挥自己的在场职能,同时矫正作者与读者的趣味。法国学者伏尔泰曾在直言不讳地指出高乃依的《俄狄浦斯王》中的“毛病”时,如此解释道:“我们应指出哪些缺点呢?难道是平庸作家的缺点吗?批评应侧重伟大人物的不足;若由于偏见而连他们的毛病也欣赏,那么不久我们就会步其后尘。那么我们从名家那里得到的启示,或许便是如何将作品写坏了。”[10]而当前的诗歌评论恰恰是在给诗坛“大人物”挑刺这方面做得明显不够,致使某些“大人物”的缺陷也被视为典范,更增添了读者的混乱感。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那些凭借完全没有说服力的依据,借题发挥乃至无限夸大的过度阐释现象。当前的诗歌评论中随处可见的表扬稿式写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赋予一些诗人以“假想的美德”的问题,不仅让诗歌评论丧失了严肃性,更让诗歌评论丧失了公正和可信性。


    (二)价值判断与社会文化和大众的分离

    在新诗的诞生阶段,正是以关注社会问题、恢复诗歌与普通民众的血肉联系为动力,不想随着新诗的发展成熟,却日益成为了一种与大众文化语境相分离的“专业化”实践。正是藉“专业化”的深奥为由,发生了很多浑水摸鱼的现象。文学与那些专精的科学终究是不同的,割断了与社会文化的联系,也就切断了它最重要的营养供给线。诗歌评论只有参与到人类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去,重新激发“诗可以群”的动力,才能在维护人性发展,擦亮人性精神的事业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

    英国学者梅内尔认为:“最后,大众的一致评判是艺术价值的最可靠的路标。”[11]12他还引述哈罗德·霍布森的话说:“公众的艺术评价最终总是对的,批评家的任务只是使这个‘最终’尽快到来。”[11]11法国学者蒂博代也持近似观点,他曾以法庭为喻打过一个生动的比方,来说明作者、读者、批评家这一三角关系:“律师席,这是作者的位置,法官席,这是惟一的审判官的位置,但他不是批评家,而是公众。好的批评家,像代理检察长—样,应该进入诉讼双方及他们的律师的内心世界,在辩论中分清哪些是职业需要,哪些是夸大其词,提醒法官注意对律师来说须臾不可缺少的欺骗,懂得如何在必要的时候使决定倾向一方,同时也懂得(正像他在许多情况下都有权这样做一样)不要让别人对结论有任何预感,在法官面前把天平摆平。”[12]梅内尔和蒂博代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公众在价值判断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中国当代诗歌却常常抛开公众另立法庭乃至取消法庭,藉“读者跟不上作者”为由,完全把公众隔绝在价值判断体系之外,使诗歌真的成为了“少数人的事业”。由此便极有可能会出现如托尔斯泰所言的那种情况:“无论艺术中出现怎样的荒唐,一旦被社会上层阶级所接受,就立刻会有人编造出一套理论来,以对其做出解释并使其合理化。”[13]

    行使好诗歌评论家作为“代理检察长”的职能,做好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工作,正是擦亮公众眼睛,恢复诗歌与公众生活紧密关联的关键环节。一个合格的诗歌评论家,不仅需要告诉公众发生了什么,更要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做出价值和质量的评判,这可能也是公众对诗歌评论最基本、最直接的需求。诗歌评论的其他功能,都应附着于这一基本交流功能之上,而不是用其他诸如“文体追求”“综合批评”等功能来代替乃至消泯其基本功能。当今的诗歌评论写作,却鲜有将普通公众作为预期读者的目标,导致其与公众的距离越拉越大,更增添了公众对于这位“代理检察长”的不信任。朱自清曾提示人们:“大概文学的标准和尺度的变换,都与生活配合着,采用外国的标准也如此。表面上好像是求新,其实求新是为了生活的高度深度或广度。”[14]如何借由诗歌评论的通道,恢复诗歌与公众生活的血肉联系,修补新诗艺术与普通读者间看不见的裂痕,应是当前亟须反思的问题。这绝不是要回到全民诗人的“大跃进诗歌”时代,而是相信普通大众也有接受并喜欢上“当代杜甫”的可能。


    (三)价值判断的标准不明晰、互相混淆的现象,甚至消解了判断标准的多元普遍性

    价值判断本就具有主观建构与客观论证相结合的特点,诗歌的审美标准亦是有其“相对客观性”的。故此,一篇诗歌评论的展开,首先应将自己预设的评价标准说明在前,分析判断的理据阐述在后,其价值判断标准能否经得起检验和商榷,是其观点能否获得人们认可的前提。一个批评家的地位的确立,更常常是与其所倡导的某种独特而重要的评价标准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如华勒斯坦等人在《开放社会科学》一书中所言:“我们相信,对于一个不确定的、复杂的世界,应当允许有多种不同解释的同时并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多元化的普遍主义,才有可能把握我们现在和过去一直生活于其间的丰富的社会现实。”[15]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标准也既应是开放性的、多元化的,又是能够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达成普遍认同的。

    艾略特曾说:“文学的‘伟大价值’不能仅仅用文学标准来测定;当然我们必须记住测定一种读物是否是文学,只能用文学标准来进行。”[16]倘若我们在按照自己所理解的文学标准确定一种读物是文学之后,便不再仅仅用文学标准来测定其价值,则可供选择的标准体系近乎是敞开式的。而一旦选定了某种价值判断标准,也就暗示了评论者的价值倾向,并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可能的结论。这样的话,评论者事先公布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判断标准的说服力,业已预示了其结论的可信度。关心不同价值倾向的评论者,极有可能对同一部作品做出完全相左的判断性认识,但如果我们对他们各自的判断标准了然于胸,也就能明了谁的判断更具参考度了。倘若某位评论家的评判标准,能够成为世所公认的金科玉臬,则这位评论家依据此标准进行的价值判断,无疑也就更容易得到世人的认同。

    而当前的诗歌评论的一个大问题在于,评论家常常并不亮明自己的评价标准,甚至时常在自己身上发生自相矛盾的现象。如前脚刚刚用A标准推举了某位诗人,后脚就又用B标准推举了另一位诗人,而A与B之间又互相冲突抵消,不免会令人充满了困惑,更会令读者丧失了对这位评论家的信任。这样的现象在那些印象式的评论写作中极为常见,也最容易混淆视听。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去质疑别人用另一标准作出的判断。严家炎曾形象地将这一现象称为“异元批评”,他说:“所谓‘异元批评’或‘跨元批评’,就是在不同质、不同‘元’的文学作品之间,硬要用某‘元’做固定不变的标准去批判,从而否定一批可能相当出色的作品的存在价值。譬如说,用现实主义标准去衡量现代主义作品或浪漫主义作品,用现代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作品或浪漫主义作品,用浪漫主义衡量现代主义作品,如此等等。这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17]此类现象在当代新诗评论中亦屡有发生,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990年代末的“盘峰论争”。关于这场波及范围颇广的大论战,陈超说得十分恳切:“明明是不同审美创造力型态的差异,却被骇人听闻地归为权势者和受难者的势不两立。”[18]不同的“审美创造力型态”,其实即不同价值判断标准的应用,不同审美创造力型态之间的混战,也就是不同价值判断标准的混淆,如同论斤称布、以尺量米。价值判断标准的选定本是在无限开放的可能性中选定了一种可能,每一种价值标准都可以各自论述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其价值体系内部论述某些作品对其所推崇的价值维度的体现程度,进而据此在其内部建构价值等级关系。但不同价值标准之间,却一般并不具备优劣比较的可能。我们可以批评某位评论家的价值判断标准能否经得起检验和商榷,却不应指责他对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的坚持态度,更不能刻意用一种标准来排挤和碾压另一种标准,只要一个评论家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就应对他的坚持予以尊重。

    一个主张只有得到人们自由而公开的检验,才能真正产生它的效力。必要的争论本是维护良好评论生态的有益环节,是防止出现唯我独尊的价值霸权的有效手段,我们应该鼓励评论家们充分对话,各自向人们展示自己的价值判断观点,并在热烈的讨论中促进文学的繁荣。但争论应该在明晰对方的标准和范畴的前提下展开,鸡同鸭讲,则是无效的争论,起不到建设性的作用。同时,有效的批评对话应以争取达成“多元化的普遍主义”为目标,即:既是多元化的,每一“元”又都是各自能为有理性的人们所普遍理解和认同的,这与模棱两可、茫然无解的“相对主义”有着明显差异,对此我们应有清醒认识。


    (四)借题发挥的多,探讨诗歌本体价值的少

    人们对于文学评论常常有一种误解:“批评被想象成不是说明关于一个对象的实质与形式的内容的工作,而是一个以其优缺点而宣布无罪或有罪的过程。”[19]实际上,文学评论中的价值判断的目的绝不是简单地进行裁决或宣判,而是为了更好的反思和建设文学,使文学更好地成为文学。因而,文学评论首先应该以关注文学作为“一个对象的实质与形式”作为前提,阐释文学的独特本体价值。重申这一点,对于今天的我们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很多与诗歌的文学本体价值无关的话题仍在左右着评论时尚的时代。

    学者刘纳曾令人信服地指出:“无论‘写什么’、无论‘怎么写’,要写得好,才能使作品获得文学价值,这本是简单的常识,而在文学理论空前繁盛的现时代,常识往往被玄妙高深的理论淹没。”[20]尽管刘纳在提出这一问题时针对的是小说研究,但这一现象在当代诗歌评论中无疑是同样存在着的。当前的诗歌评论更多关注的,仍是诸如“底层写作”“个人写作”“及物写作”等“写什么”的题材问题,或者“象征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怎么写”的题材处理方法或风格问题,而很少提出究竟“写得怎样”这一文学本体价值问题。

    自新批评的文本细读法1980年代被中国大陆的学界接受以来,在诗歌评论实践中就十分流行,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却是,人们只是满足于拆解文本的游戏,满足于做一个阐释者,而不是争取去做一个矫正者或评判者,诗歌这样写究竟“写得怎样”的文学本体价值判断被完全搁置一旁。其实新批评的理论家们之所以提倡文本细读、内部研究,之所以会提出“朦胧”“张力”“悖论”“反讽”等概念,其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寻找到评价作品价值的客观依据,对文学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21]。如果我们只学会了“细读”,着迷于提供新的阐释,却放弃了价值判断,无疑是误解了新批评的本意。

    当前的诗歌评论,有相当一部分将评论作为了表现批评家个人性情或趣味的载体,因而常常喜欢偶遇那些与自己的情感发生共鸣的诗作并借机阐释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一首诗歌能否进入视野,全凭评论家个人心情,因而常常充满了随意性。针对这一现象,白璧德早有提醒:“把批评贬低到只是满足气质的需要,只是说出某人的艺术爱好或爱憎的确就完全违背了批评这个字原来的字义,即辨别与判断……严肃的批评家所更关心的不是自我表现,而是建立正确的评价标准,用它来准确地观察事物。”[22]233理想中的诗歌评论家,应该是一位通观全局的战略家。他能在全局中洞察出手的契机,出手处便常常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要害,能让人们一下子就意识到今日之诗歌的格局,而非随心所欲的四处游击。

    还有一类颇具才气的评论家,怀揣着更大的雄心,意图将批评与艺术相结合,创造一种艺术化了的新批评文体。此类评论家的追求当属难能可贵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于艺术处雕章琢句,于批评处反而轻描淡写,令读者在云山雾罩中迷失了焦点,从而将所谓的艺术追求泛化为了跑题。此类评论家或许有必要重温韦勒克的这段话:“艺术的感觉可以进入批评中:许多批评形式在谋篇布局和行文风格上需要艺术的技巧;想象力在任何知识和科学中都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我仍然认为,批评家不是艺术家,批评不是艺术(近代严格意义上的艺术)。批评的目的是理智上的认知,它并不像音乐或诗歌那样创造一个虚构的想象世界。”[1]13如果文体追求越俎代庖地取代了批评的目的,则无异于以珠弹雀,反而会费力不讨好地将诗歌评论带入新的危机。

    另有一类诗歌评论家,热衷于诗歌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撰展示,却忘记了文学事实与文学价值的区分,以至于现象的罗列和资料的积累越来越多,价值的方向却越来越迷茫。如谢冕所说:“文学史研究和文学批评的开展,其基本法则是‘减法’而不是‘加法’。就是说,它必须不断从那些混合状态中选择有价值的东西,而剔除和扬弃那些无价值的东西。”[23]这项工作的继续开展,尤其需要研究者独具价值判断的慧眼,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


    二、新诗批评进行价值判断的几种方式


    当前的新诗批评,也绝非在价值判断方面无所作为,那些具有责任感的诗歌评论家,始终在用自己独特的价值判断方式1肩负着历史使命,其中较为典型有如下几种:

    1.沉默法。如果某位批评家,对另一些人眼中极为重要的诗人或诗歌现象始终保持沉默,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他隐晦的价值判断。奥登也曾推荐这一评论方法,他说:“对于批评家,唯一明智的做法是,对他认定的低劣作品保持沉默,与此同时,热情地宣扬他坚信的优秀作品,尤其是当这些作品被公众忽视或低估的时候。”[9]14问题在于,普通读者能一眼看到被推荐的作品,却很难有耐心和精力去研究一个评论家究竟对哪些诗人保持了沉默。因而,此种价值判断的有效性固然不错,影响力却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少数有心的“明眼人”才有可能洞悉其中的奥秘。一个评论家的不传之秘,也许永远只有在私人化的场合才会向极为信任的人提及。

    2.点将法。此种方法常常以某个诗歌写作的重要维度为入口,列举在这一维度上不同诗人做出的重要贡献,被列举的诗人则如同开路先锋般的将军,自然被赋予了非同一般的价值。这一方法在当代诗歌评论中极为常见,在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文本中都可以见到。如,陈超在《重铸诗歌的“历史想象力”》一文中,列举了西川、于坚、王家新等人的诗作,并认为:“这些诗人对先锋诗歌的重要贡献,主要是改变了想象力的向度和质地,将充斥诗坛的非历史化的‘美文想象力’和平面化展开想象的‘口语诗’发展为‘历史想象力’。”[24]这样的列举,即代表了陈超在价值维度上对这些诗人的认可。此种价值判断方式的问题在于,被点中的诗人的价值完全被维系在评论者所提出的某一维度上,若此一维度被证明是无效或无意义的,则这些诗人的价值也将消失殆尽。

    3.阐释法。对自己认为重要的诗人和作品进行阐释性解读,以求得更多读者的欣赏,也代表了一个评论家对阐释对象的价值认可。如西渡对穆旦《诗八首》的细致解读,即让人们重新认识了穆旦的丰富和卓异[25]。这一价值判断方法在当前的诗歌评论中是最为常见的,本不失为诗歌评论工作的一条正途,但问题在于此类解读大多展开得过于随意,随处可见的解读文章大多缺乏令人信服的价值标准严格把关,导致其过于泛滥并由此引发了如燎原所说的怪病:“一方面是宏观批评中整个诗坛的乏善可陈,而一旦涉及到具体的个人,每一位又都成了精英。这无论如何都不符合逻辑。”[26]

    4.挑刺法。即对具体作品或某类创作现象进行反省式的批判。这一价值判断方法因其显而易见的“伤人”性质在1990年代以后的诗歌评论中较为罕见,即使出现时,也常常是针对一些笼统的现象或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诗人”,极少应用在那些声名远播的“大诗人”身上,让当代诗歌评论在“挑刺”时常常显得不够硬气。因而,诸如臧棣对北岛过于执著于知识分子的批判性身份而将诗写得“太紧张”的批评[27]、颜炼军和李海英对欧阳江河、西川、柏桦、萧开愚等知名诗人的长诗写作在技艺层面和观念层面的不足所展开的批评[28,29],简政珍指出商禽、碧果、陈黎的某些“超现实”写作是“文字的戏耍”的批评[30],作为近年影响甚众的案例,便显得难能可贵。


    三、诗歌批评价值判断的几种属性


    上述价值判断方式在承担起历史使命的同时,也存在着各自的明显不足。建构起诗歌评论中理想的价值判断,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价值判断的基本属性和可能。


    (一)它应是一种建构性判断

    就终极意义而言,如何通过诗歌评论中的价值判断来阐明一种理想的诗歌方向,进而激励更多的诗歌实践沿此方向去实现期待的结果,创造出诗歌活动更大的价值,乃诗歌评论的根本任务。因而,不只是发现诗歌文本中已经出现的价值,更应借助诗歌现象中隐约浮现的苗头,去描绘、建构、培育可能会出现的价值,从而帮助诗人与读者形成新见解和新视野,才能更好地发挥诗歌评论的建设性作用。不同群体因不同的文学理想,会产生不一样的价值方向,正有助于形成多样化的文学建构,促成“百花齐放”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评判高下之所以必不可少,不是为了简单的褒贬,实乃建立文学金字塔的必要。因为没有高下就意味着没有建设的阶梯,也就必然将会走向失序和盲目。任何一个价值判断的展开,都是选定判断的标准在先,高下的评判在后。价值判断标准的选定,也即意味着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各项不同价值间孰先孰后的优先法则的确立,理智的思考始终伴随其中。一种价值维度当然不可能取消其他价值维度,却可以依照评判高下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优先顺序,帮助我们在泥沙俱下的文学现实里建构起通向更理想的未来的通道。也只有在建构理想价值方向的维度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的观点:“关于价值,我们不能说它们实际上存在着或者不存在,而只能说它们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31]诗歌作为人类文化的精粹,唯有经过人们的辛勤播种和精心培育,才能创造出对人类更有意义的价值维度。诗歌评论也只有在这一维度上,才能实现如勃兰兑斯所言的理想:“批评是人类心灵路程上的指路牌。批评沿路种植了树篱,点燃了火把。批评披荆斩棘,开辟新路。”[32]经由价值判断,确立一个新的典范,提出一个新的问题,都有可能实现这种改变文学的建构方向的作用。


    (二)它应是一种关系性判断

    无论是什么样的价值,若想获得人们的理解和认同,都需要联系到已经为人们所认可的价值上,也即需要建立起与已经被确立为某种价值典范的关系。通常,这一联系越是坚实可靠,后来者往往也就越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文学的复杂性在于,杰作常常是一种例外,是与庸常的断裂,故常常也会出现与人们所熟悉的各种典范相背离的现象,令人一时手足无措。但即便是此类令人拿捏不定其价值的叛逆性文本,也必然总是诞生于一定的时空关系中,因而,我们可以藉由“关系思维”代替“本质主义思维”,借助各种关系搭建起来的网络来判断某一具体作品的位置和价值。对于一个诗歌评论家来说,不止要考察一个作品在诗歌史内部系统演变中的前后关系,还要考虑其在当时社会文化系统中与时代语境的对话关系,并在这多重关系的综合考量中来呵护并加固那些值得珍视的价值。如陈嘉映所言:“判断不同,并不意味着你我把自己偏好的价值贴到事实之上,而是把同一个事实跟不同的情况联系了起来”[33],也只有在诗歌史或传承或革新的演变里,在与具体社会文化语境的对话过程里,在广阔的文化视野的参照下,我们才能在多维关系网络中确立某一诗歌文本的价值。无论是美学价值的判断,还是思想价值的判断,都不太可能是超时空的,失去了上述关系网络的依托,就会让价值判断显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甚至成为完全无视现实的猜测,是信念的偏好,而不是理性的判断。反过来,有时一个新的价值判断的提出,又可以带动人们重新思考原有的关系网络,区分出无意义的变动和真正的创新,还有可能进一步产生颠覆既有的认识结构、重塑文学史的效果。


    (三)它应是一种理据性判断

    前文所述的价值判断的建构性特点,决定了它也必然是一种带有尝试性、主观性的判断,但这种主观性却绝不能等同于任意性,而同样是要以理服人,从而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客观属性,实乃主观探索与客观论证相结合、评论家与诗歌作品间平等对话的理据性判断。文学欣赏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人们对于何为文学名著何为文学经典是有相对共识的,这些共识绝不可能只是某个人的偏好,而是由个体偏好逐渐演变而成的社会规范。文学评论家若想使自己的评论更好地起到影响乃至引领规范形成的作用,就必须用理据说服别人认同他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和结论。英国学者梅内尔曾提醒人们,对于文学评论家而言:“审美的敏感性和专业性知识这两方面能力应相互配合,不断努力使两者尽量结合,只是在此情况下,称职的批评家才开始工作。前者可能使他赞扬一部艺术品……后者可能会使他正确地判定一部艺术品是完美的,虽然他自己至少到当时为止还没有从中得到一点愉悦。”[11]17如果说对于普通读者而言,喜欢或者不喜欢某作品还是带有较多个人趣味的话,那么对于诗歌评论家而言,则必须要求自己拿出“一览众山小”的专业阅读功夫,直至将自己的审美敏感性锻造成为“衡文玉尺”般的标准度量衡,成为让很多人对其判断力充满敬意的那样一个人。在这一过程中,一般读者所不具备的专业性知识,则始终应该成为文学评论家矫正审美偏差、引领价值取向的压舱石。任何一个价值判断的展开,都首先应该将自己的标准和依据公开在前,让自己的标准去接受所有人的检验,并在接受检验的过程中去争取公众的认可,直至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相对客观的认识,理性始终伴随其中。


    (四)它应是一种历史性判断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学,但在千变万化的文学现象背后,有着不变的对于人的价值的追问与表达。文学评论中的价值判断,在辨认不同时代的文学价值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其自身也在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不断演变。任何一个价值判断都是在某一历史背景下做出的判断,都必然会带有那个时代的洞见和盲区,因而也都必然既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又有其无法避免的劣势,而不可能是终极性的盖棺定论式的判断。当代诗歌评论家,一方面应该站在我们今天所能达到的时代高度,反思过去的价值标准的局限,将作为“今人”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建构起具有“当代性”的新的价值判断标准,回应当代诗歌发展进程中的新要求、新问题,而不是将自己矮化为生活在今天的“古代人”;另一方面,又应该努力超越今天的局限,像韦勒克所倡导的“透视主义”方法那样:力求“从第三时代的观点——既不是他的时代的,也不是原作者的时代的观点——去看待一件艺术品”[8]30-31,争取达至相对客观化的历史判断。促成普遍而统一的价值判断的难度是可以想见的,但“多元化的普遍主义”并非遥不可及,困难亦不应成为我们搁置价值判断的理由,今天的诗歌评论家理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积极参与介入到文学价值不断累积的过程中去。

    当代诗歌界的很多论争,皆由价值判断的冲突而起。正确认识价值判断的含义及可能,将对营造积极健康的新诗发展氛围起到建设性作用。新诗的发生,本是必然中的一种偶然,也许还有更好的偶然,在等待着新诗评论的发现和矫正,让它逐渐步入自由的必然王国。“罗威尔说,在有美国文学以前我们必须先有美国批评”[22]248-249,我们也可以说,在有真正的新诗以前,我们必须先有新诗批评。真正有效的新诗评论,绝不会止步于阐释已有的诗歌作品,而是努力探索那些束缚了我们思维的边界和原则,并经由价值判断不断地改善现状,为后来者开辟出一个更新更广的驰骋疆域。真正欲有作为的诗歌评论家,必当肩负起对于“真正有意义和有价值的写作”的辨认的责任,去主动探索“意义”和“价值”的限制条件。这些使命的完成,离不开价值判断工作,在这一方面,新诗评论任重道远,仍旧大有可为。

    爱尔兰诗人希尼说:“我们知道我们是价值的搜寻者和收集者,知道我们的孤独和痛苦是可信用的,只要孤独和痛苦也是我们这不折不扣的人类的一笔保证金。”[34]诗歌评论家也应接续着诗人的话语说:“我们知道我们是诗歌价值的发现者和培育者,我们的工作将会让那些孤独者不再孤独,让那些痛苦者迸发出光辉。”


    注释:

    1各类诗歌奖项的设置和评选活动,也是价值判断的一种方式。但因为它们更多地属于诗歌活动范畴,而非个人化的诗歌评论,故本文没有将其列入考察范围。这些诗歌活动常常因为过多、过滥,而在读者眼中失去了威信,同样没有起到有效的价值判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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