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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作协出台《文学期刊创作成果奖励条例》
    • 作者:文讯 更新时间:2010-02-05 02:18:24 来源:东方文学网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636

      在浙江省作协七届全委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作家协会文学期刊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试行)》。条例规定,凡浙江省作协会员,当年度内发表在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文学期刊上的各类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均可申报。为了激励青年作家向国内一流文学期刊冲击,省作协专门给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花城》、《山花》等国内公认的优秀刊物上发表的作品予以加分,对被《小说选刊》、《小说月报》、《新华文摘》等刊物转载或被国内重要选本选入的作品予以加分,还对被翻译成外文,介绍到国外文学杂志的作品予以加分。对全年总分排名在前的作者,通过一定的褒奖方式,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浙江省作协在制订此项条例前,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反复推敲,几易其稿。初稿拟定后又通过座谈会、电话、网络、通信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因为此项措施在全国也是属于探索之中,尚有不完善之处,浙江省作协表示,还将根据试行情况,继续收集整理多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

      目前,此项举措已受到浙江文坛的关注。许多作家纷纷表示,这个条例将会进一步激发浙江广大作家,尤其是青年作家的创作激情,对于提升创作层次,壮大创作队伍,促进浙江作家与国内重要文学期刊的交流互动,扩大浙江文学作品在全国乃至国际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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